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防汛法律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各项防汛工作的有序管理,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和今后防汛工作面临的新困难以及深化防汛改革的新要求。黄河素有“铜头铁尾豆腐腰”之称,流经我省的黄河正处于“豆腐腰”段,防汛任务历来十分艰巨。《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这一黄河防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黄河依法防汛工作提供了强大支撑。进一步理清了责任和义务,对沿黄各级政府、黄河河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的防汛工作都作出了规定。在《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框架下,中牟河务局正在规范管理、依法防汛的道路上大步向前。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引领依法防汛新面貌
为使中牟县广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的精神,更好地完成中牟县黄河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牟河务局创新宣传手段,与中牟县广电总台联手,扩大宣传面,通过制作宣传短片,开展防汛条例的宣传工作, 让《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上了电视;作为黄河专业防汛队伍更是要做到深入学习,加强《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的培训、解读,准确领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精神和内涵。在学习中首先要立足实际,从防汛工作自身特色抓起。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不断融会贯通,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河管河的能力;配合汛前各项培训和防汛演练时充分利用防指成员单位集中在一起的时机,通过发放宣传册、请专家讲解、视频学习等模式,多管齐下使依法防汛和各方应尽之责入脑入心,形成群众、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学《条例》、懂《条例》、用《条例》,知准绳、明框架的法治氛围。
着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实现依法治河
在过去,防汛预案由河务部门独立编制,政府审阅颁发。但河务局只是一个业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全县的交通、电力、通信等情况,这样编制出来的预案与实际就可能有一定的差距。预案的编制不仅是河务部门的事,民政、交通、公安、卫生、电力、通信等相关单位也应在防汛抢险中承担相应职责。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在防汛准备章节将相关防汛责任单位在预案编制、准备措施等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在明确各方防汛责任的同时,也为河务部门同属地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的沟通提供了便利,河务部门协调更顺畅了,相关责任单位的防汛职责更清晰了。河务部门和防汛相关责任单位共同承担预案编制任务,各行业独立编制各自防汛保障预案,我局在预案编制过程中加强向县政府汇报以及与相关责任单位的沟通,陈述防洪预案编制的目的、要求及内容,使政府及相关单位领导认识到防洪预案是防汛指挥调度决策的依据,通过预案编制工作会等形式,河务部门专业人员讲解防洪任务及存在的问题,预估各级洪水可能发生的险情,具体到每一工作步骤,划分责任,分工合作,使防洪预案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
防汛责任细化 依法防汛可操作性得到提高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的颁布为防汛各主体职责、权限的划分开拓了新局面,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要明确各级各部门防汛职责,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做到有责必究。以往,我们开展黄河防汛工作所依据的主要是《防洪法》、《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虽然对防汛工作中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但仍然缺乏一些非常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法和措施,例如,各地区的防汛经费如何保障、保障内容、保障金额等目前仍无明确标准,造成每年对群防队伍的培训都要大费周折;再如,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但在罚则中仅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责任规定,对于一般公民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则没有明确。《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的出台,将黄河防汛工作的诸多方面提升到了法律层面,例如:“禁止向黄河滩区迁增常住人口”、“禁止将黄河滩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等活动,应当经黄河河务部门同意,并按照黄(沁)河采砂规划和黄河河务部门制定的采砂实施方案进行”等,在涉河活动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下,这些规定将黄河防汛准备、防汛抢险、善后工作、法律责任等入法明确,成为我省规范黄河防汛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使黄河防汛工作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责,进一步提高防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水平。
总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制定为我们更好地开展防汛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如何更好的开展依法防汛是我们当下和今后工作中仍需不断思考和探讨的问题,因此要在日常的防汛工作中注重从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制度中找寻工作部署和制定决策的依据,使各项防汛工作在法律的框架下有据可依。以《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实行最严格的河道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依法防汛的工作能力,为黄河防汛工作开拓崭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