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12月31日起,对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如下。一是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及其它取用地表水的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12元每立方米调增到0.20元每立方米。二是农业生产取水继续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同时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由原0.12元每立方米调减至0.02元每立方米。三是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用水征收标准,由现行标准0.005元每立方米调整到0.20元每立方米;贯流式冷却用水维持现行0.005元每立方米不变。四是地下水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并明确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下水标准执行;回收利用的,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表水标准执行。五是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按照国家要求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广东自1995年全面开征水资源费以来,通过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了积极作用。全省水资源总量较充沛,但是水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工程型缺水并存,局部地区还相当严重,而节约用水的观念较弱,水环境治理压力巨大,用水刚性增长需求和总量控制的矛盾突出,水短缺与水污染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广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的迫切要求,也是落实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水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