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常务委员会最近敦促印度政府与巴基斯坦重新谈判《印度河水条约》(IWT),因为最初的 1960 年条约中没有气候变化和环境影响评估 (EIA) 问题。这是印度首次正式尝试以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为由,对内河航运的基本结构提出质疑。
《印度河水条约》是联合国承认的印巴两国于1960年签署的共享印度河流域水域的跨界水资源共享协议。根据该条约,巴基斯坦被分配到印度河及其向西流动的支流杰赫勒姆河和杰纳布河的水域,而印度则被授予对东部河流拉维河、比斯河和萨特莱杰河的专有权。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条约被认为是水外交的成功故事,尽管两国之间存在其他冲突,但它的生存更是如此。
这两个南亚邻国在水资源共享问题上存在分歧后经常举行会谈。但是,迄今为止,气候变化和环境影响评估还不是要求重新谈判或审查 1960 年条约的理由。这是过去 60 年来印度第一次感到有必要重新谈判该条约。
议会常务委员会本月早些时候提交了报告,敦促政府启动与巴基斯坦重新谈判条约的进程。“该条约没有考虑气候变化、全球变暖和环境影响评估等当今紧迫的问题。有鉴于此,需要重新谈判条约,以建立某种体制结构或立法框架,以解决气候变化对印度河流域水资源可用性的影响和其他挑战,这些问题未涵盖在条约,”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指出。
“因此,委员会敦促印度政府采取必要的外交措施与巴基斯坦重新谈判《印度河水条约》,”该委员会指出,同时还指出,“印度政府应审查最大限度地利用《印度河条约》规定的可行性。 《印度河水资源条约》,充分利用东部河流的所有可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西部河流的灌溉和水电潜力,包括条约规定的允许蓄水量。”
是否可以对 IWT 进行审查?
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水合作研究学院院长 Ashok Swain 表示,鉴于气候变化相关的不确定性,该条约需要进行审查。但是,他补充说,整个印度河流域需要被视为一个单一的单元,以便最好地利用河水。
他说,只有在印度和巴基斯坦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内河航运的重新谈判才有可能。“未经双方同意,不可能重新谈判条约。流域新的用水需求要求重新谈判,因为 1960 年的条约不是水共享条约,它主要是河流系统的划分——三条河流给了巴基斯坦,其余三条给了印度,”他告诉 Mongabay -印度。
他说,条约中关于尽可能最好地利用河流系统水资源的内容很少。“但是,只有当双方都从中受益时,重新谈判才有可能。”
巴基斯坦环境律师艾哈迈德·拉斐·阿拉姆(Ahmad Rafay Alam)也专门研究水和自然资源问题,他表示,目前似乎不可能重新谈判该条约。“现任政府相互对抗的政治立场不是环境问题可以嫁接到条约中的气氛。伊斯兰堡和德里没有相互交谈,”他说。
他还认为,阿富汗和中国是印度河流域的共同沿岸国,在该盆地也有利益关系。“现代水法表明,最好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下管理流域,”他告诉 Mongabay-India。“然而,印度不太可能允许与巴基斯坦以外的国家进行多边谈判。这是因为自1972 年《西姆拉协议》以来,印度一直与巴基斯坦保持双边政策。”
德里印度理工学院的 AK Gosain 认为,由于需求增加的压力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等各种问题,任何关于水的条约都不能再一成不变。
Gosain 说,应要求流域的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的影响。与 Swain 和 Alam 一样,他也表示跨界国家可以更好地共同解决水问题。“与水资源相关的事情非常复杂,以至于在制定条约时,人们总是无法完全理解它们。随着科学知识变得更好,可能需要进行修改,重新谈判可能不可避免,”他补充说,重新谈判《印度河水条约》是否会成为现实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