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将于9月1日起,集中一年时间,对全国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湖,持续深入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
通知内容
一
充分认识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非法采砂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供水、航运和基础设施安全,危害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整治非法采砂作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重要内容,已纳入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部署。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充分认识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严作风抓紧抓好。
二
准确把握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
自2021年9月1日起,集中一年时间,对全国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湖,持续深入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坚持以打击为先、以防控为基、以监管为重、以立制为本、以明责为要,对非法采砂坚决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坚决打赢河道非法采砂整治攻坚战。
加大对重点河段、水域、人员、船舶管控力度,全面遏制非法采砂反弹势头,推动河道采砂领域涉黑涉恶现象得到有效治理、河道采砂秩序持续向好、采砂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河湖面貌不断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三
多措并举,协调联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各地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以县为单元综合运用拉网式排查、不间断暗访、常态化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
按照自查自纠、边查边改的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对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砂的一律从严处罚。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对涉砂有关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积极配合政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彻查非法采砂案件涉及的利益链条、深挖背后“保护伞”。
针对非法采砂船舶突出问题,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请河长湖长组织开展采砂船舶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船舶;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严禁对船舶非法改装以及建造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采砂船。对查获的“三无”和“隐形”采砂船依法予以拆解。
四
严格规划、许可、监管、执法各环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
目前,大江大河河道采砂规划已全部批复实施,其他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采砂规划已基本完成,未完成采砂规划编制的地区应加快完成相关工作。
各地要以采砂规划为依据开展河道采砂许可。对于采砂规划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开采。
要加强许可采砂现场监管,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坚决防止违规开采。
开采完成后应及时平整修复河道,并按照规划、许可要求组织验收。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于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巡查频次。
加强对河道支流非法采砂、隐蔽型非法采砂等动向的发现和打击能力,紧盯“采、运、销”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机具)、堆砂场”关键要素,强化全链条监管。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落实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航测等先进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五
坚持疏堵结合,联防联控,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要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河长湖长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完善与政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确保边界、跨行政区域河(湖)段(片)执法监管不缺位。
要深刻认识近年来河道来沙量及河砂供给占比逐年下降现状,坚持疏堵结合,统筹砂石供给,综合考虑区域砂石资源禀赋,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开采管理,将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水库清淤相结合,依法合规综合利用河道疏浚砂、水库淤积砂。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广使用机制砂,缓解建设用砂供需矛盾。
六
精心组织,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各地要充分发挥河长湖长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地方各级河湖长制工作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河长湖长抓好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必要时集中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实现打击非法采砂与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工作有机衔接。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道打击非法采砂纳入属地管理范围,协同开展专项整治。流域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对本流域河湖开展暗访检查,加强指导协调。
水利部适时组织对问题多发区域、河段进行抽查,重大问题挂牌督办。结合河湖长制考核,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走过场、采砂秩序混乱的地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按照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