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4月25日讯 (记者 王秀芳 通讯员 刘洋)近期,山西省水利厅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水利工程开工实行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开工后续监管工作。
据了解,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在提交书面报告时,需同时提交《山西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
水利工程开工条件为: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山西规定,全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负责。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指导工作,负责山西省境内在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浊漳河、涑水河等六条重要支流上建设的控制性工程、厅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全省大型水利工程等项目的开工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厅主管处室负责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工作,包括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闸除险加固、中小型水库更新建设、灌区节水续建配套、泵站更新改造、高效节水、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移民、水文、水产等民生水利工程;在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备案的项目,项目法人须经省水利厅审核同意后上报。
工程开工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开工审批取消后,未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法人应到有关部门补办。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递交重新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开工情况台账,及时、准确地统计所属辖区内水利工程开工情况。各市每季度将本辖区内开工项目清单报省水利厅基建处汇总。开工项目清单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法人、主体工程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质量监督单位等。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