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4月5日讯(记者 钟建平 通讯员 刘丽华)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并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江西省水利法制建设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水和开创水利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全面推进江西省水利事业实现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的转变。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是2006年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多年来,它对规范江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江西省水资源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
新《条例》对2006年颁布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作全面修订。紧扣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设置总则、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配置、水资源节约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章。新《条例》把水生态文明理念和要求贯穿于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管理和保护的各环节,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线,把“河长制”、水权制度等水生态文明建设内容从工作要求固化为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促进江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