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约166万平方公里,是整个华北平原面积的5倍多,但是新疆也是我国最为干旱的地区之一,如果这里水自然丰富的话,甚至可以创造出比华北平原面积更大的人类宜居区,而在华北平原上生活着大约4亿人。
很多朋友认为,要开发新疆,就需要从西藏地区调水,比如将雅鲁藏布江的水调往塔里木盆地,或者将青藏高原湖区中的水引往塔克拉玛干沙漠,不过这样的工程并非容易实施的事情,拿人们一直在热议的红旗河工程来说,引水渠道需要长达数千公里,而且行走的地方大都是崇山峻岭之间,工程量之大在全人类历史上都没有先例。
而且从经济方面考虑,由于新疆地区现阶段人口较少,水资源引用到新疆也难以直接产生上规模的经济效益,因此红旗河工程在现阶段很难实施,即便上马的话,引来的水资源也需要先满足距离更近,人口更多的陕西、宁夏、甘肃、内蒙古、山西等地区的水资源利用,而且红旗河能调动的水资源量也是有限的,一般认为在600亿立方米左右,连上述地区的用水量或都难以完全满足,所以在目前来看,并没有哪个工程能够满足整个新疆地区的巨量水资源需求。在现阶段,新疆的水资源利用还需要在已有的水资源分配调度上下功夫。
6月2日,新疆《天山网》等媒体报道了新疆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大坝主体完工的消息。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位于新疆莎车县和阿克陶县交界处,是叶尔羌河干流山区下游河段的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也是一项国家重大水利项目,被誉为“新疆的三峡工程”。
该工程是叶尔羌河干流梯级规划中“两库十四级”的第十一个梯级,主要由拦河坝、泄水建筑物、发电引水系统、电站厂房、生态基流放水洞等建筑工程,规划水库正常蓄水位1820米,最大坝高165米(设计为164.8米),水库总库容22.49亿立方米,电站总装机容量75万千瓦,设计年发电量22.6亿千瓦时。
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6月2日宣布,经过五年建设,该工程大坝主体宣告完工,它将可以抵御2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这也标志着叶尔羌河将彻底告别千年水患,同时也为电站投产发电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按照工程进度,下一步将保障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二期蓄水和今年8月底首台机组发电的目标。
该工程是新疆规模最大的水利枢纽,具有高坝、高边坡、高地震烈度和深厚覆盖层“三高一深”的特点,工程施工难度较大,总投资109.86亿元,建成后将发挥在该地区防洪、灌溉、生态保护等功能。
越是干旱的地区,水资源调动越重要,新疆的水资源调度对该地区的用水保障,社会和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都有极大极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新疆也加快了这方面的建设和改造,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就是叶尔羌河干流梯级开发的一部分,另外还有塔里木河水资源利用、引额济克工程等,随着这一批水利工程的建设利用,我国新疆地区的水资源分配调度和均衡利用将更加合理。
参考资料:
《天山网》6月2日文章《新疆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大坝主体完工》

世界上最大的10座大坝之一三峡大坝是世界上最大的一个大坝,长度能够达到三十八公里。大坝最高的位置达到了185米,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一个水力发电用途的工程。这里有水电站,主要是用于发电,还有旅游区域,主要是游客观赏,同时还有水库,主要就是储备水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引水枢纽)、灌(排)渠道、堤防、机电井、水电站、排灌站、供(排)水管道、坎儿井、塘坝、节水灌溉等工程以及水利信息化、水文计量等附属设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科学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水平。第五条 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第七条 使用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跨州、市(地)河流上建设的重要水利工程、自治区组织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上建设的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实施管理;
(二)跨县(市)河流上建设的重要水利工程和州、市(地)组织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实施管理;
(三)县(市)境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以交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人负责管理和保护,接受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第八条 使用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当制定水利工程管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管理单位及其职责、运行管理经费来源、使用以及水利工程保护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和养护水利工程;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档案;
(三)制定并落实年度水利工程运行调度方案;
(四)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及相应抢险措施;
(五)按照工程管理技术规范对水利工程进行监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承担相关经费:
(一)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又有工程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经营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三)承担工程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运行和管理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水费是生产经营性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经费来源,由其自收自支。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重点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日常检查,对存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责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第十二条 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蓄水、引(配)水水量等资料;
(三)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就执行水量调度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引(配)水水量进行现场监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河流、灌区的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新党发[1997]16号),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地(州、市)、县(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补助;重点城市(县)的重要河段的治理、维护;跨地(州、市)河流的治理、维护和建设的费用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共同负担。地(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除与自治区共同负担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外,主要用于跨县(市)河流的治理、维护和建设。县(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跨县(市)河流和县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第三条 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一)从全区水管单位征收的水费中提取10%;
(二)从自治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自治区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机动车驾训收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自治区有重点防洪任务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其中自治区集中三分之一;
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阿勒泰、阿克苏、伊宁、和田、塔城、吐鲁番、阿图什、奎屯。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用于水利建设的其他各项基金(资金、收费、附加)。第四条 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与划转办法:
(一)自治区各级水管单位年度征收的水费基数,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逐级集中缴入自治区水利厅开设的过渡性专户;再由自治区水利厅缴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国库开设的专户中;
(二)从自治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按比例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属自治区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如养路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划转到专户中;属收费、附加等项目的,如机动车驾训收费、征地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分别由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自治区工商局按规定缴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国库开设的专户中;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划出的水利建设基金的三分之一,由财政部门逐级缴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开设的专户中;
(四)从其他方面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或有关部门按规定,专项缴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国库开设的专户中。
(五)水利建设基金原则上一个季度缴库(户)一次,在季度终了5日内将本季度的基金收入缴入专户,年终清算。有关预算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水利厅另行规定。第五条 各地(州、市)、县(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及有关划转办法,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暂行办法制定。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
(一)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的维护;
(二)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项目建设与治理项目;
(三)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
(四)节水、增水等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推广项目;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水利建设基金安排开支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县(市)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项目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要分别纳入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先筹集后使用的原则。每年上半年筹集的,下半年安排使用;下半年筹集的,第二年上半年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