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办公室按照考核程序,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组织在各州(市、地)、县(市)自评及复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细则表》的考核标准,对14个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上报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复评报告进行现场核实、量化评分。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水保〔2017〕10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8〕5号文)和《2018年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方案》(新政办明电〔2018〕252号)要求,在征求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后,根据评分排序,形成了考核评定结果, 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正式将考核结果社会进行公布。考核优秀5个:伊犁州、克拉玛依市、乌鲁木齐市、哈密市、阿克苏地区。考核良好6个: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昌吉州、巴州、吐鲁番市。考核合格3个: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2018年度各州(市、地)对水土保持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考核内容落实情况总体较好,各州(市、地)2018年度考核等级均为合格以上。但考核中发现仍然存在人为水土流失问题、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落实不到位、基层水土保持力量有待加强等问题。此次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了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水土保持主体责任,提高了社会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意识。下一步,自治区水利厅将按照国家近期制定的有关强化监管的制度办法,加强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多元化的水土流失防治投入机制,加大水土保持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培训,逐步提高社会和行业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