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我省水价改革,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全面推进非居民用水大户计划用水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科学核定用水计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省计划用水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自来水用水大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具体分级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确定。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对月用水量超过5千立方米、其他地区对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用水大户应开展计划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逐步扩大计划用水管理对象,从用水大户开始,先工业企业、后企事业单位,循序渐进推进,争取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对公共供水管网的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所对应的行业基本水费外,按累进加价标准的1倍至3倍计收。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将作为“其他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等。
(厅水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