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按照《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有关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费调价工作。截止目前,文昌市、澄迈县、陵水县相继完成污水处理费调价后,我省18个市县全部完成污水处理费调价工作,对促进我省污水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文昌市于2015年7月3日起,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从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从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1元/立方米;澄迈县于2015年8月1日起居民用户污水处理处理费从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从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陵水县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居民用户污水处理处理费从0.40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从0.8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文昌市、澄迈县及陵水县是继海口、三亚、琼海、东方、定安、保亭、白沙、儋州、琼中、万宁、五指山、乐东、临高、屯昌、昌江15个市县之后,收费标准调整到位的最后3个市县。
按国家标准,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是省政府办公厅督办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市县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污水费调价。各市县认真落实省政府督办要求,全省调价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