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完成立法程序
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完成立法程序,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质保障、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地下供水管网保护、农村供水安全等5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保护饮用水源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赋予供水主管部门履行设置边界标示、日常巡查、取水口监控、24小时在线监测、水质安全评估等职责。《条例》设定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5项禁令,包括禁止围垦、养殖、采砂,设置餐饮娱乐场所等,对于占压原水管线或者违反禁令、危及饮用水水源的,不仅严惩且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饮用水水质实施“全过程监管”。饮用水的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条例》规定饮用水水质从取水口到水龙头要实施全过程的监管,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优质水。《条例》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水质达到或者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供水主管部门监测水质职责和供水单位检测水质的责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并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共享。《条例》还规定建立我市饮用水水质巡查制度,规定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质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责成相关单位整改、查处。
明确二次供水管理。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仅全市市区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达50万人。为了保证这部分居民的用水安全,《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范。 一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是规定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和来源并组织实施。三是确立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管理,以保证二次供水的专业化。四是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的组织,负责与供水单位办理移交管理的有关事宜。
确保供水管网安全。保护供水管网安全是此次立法的直接动意。为了避免建设工程盲目施工对地下管网造成损坏,《条例》结合去年国务院关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地下管网的保护和管理。《条例》要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须建立包括供水管网在内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以该信息系统为依据,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经查询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共同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并接受现场督导。
政府主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条例》明确当地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主体,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同时规定,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新建自备水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这里的自备水井是指设在镇村并用于经营的水井。(程瀛)